消费者权益日
法治廉政视窗湖北讯(游晓春 通讯员 叶芸 阮缘)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作出努力。
典型案例
近年来,小孩在游乐场所玩耍受伤的报导屡见不鲜。今天西塞区人民法院来和大家聊一聊,发生此类安全事故时,家长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去年7月,罗某(17岁)在黄石某商场经营的乐蹦蹦床主题公园玩滑梯时脚部受伤。受伤后,罗某监护人立马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后医生诊断罗某右足第2/3/4跖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右足损伤,建议伤后护理60天,营养90日,后期康复治疗费约需2000元,后期拔除足内固定物治疗费约需10000元。罗某受伤后,多次与该商场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罗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商场赔偿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610.48元。罗某的监护人认为,该商场经营商业公众场所,应当保证场所内各游玩项目的安全性,并指导入场游客正确安全的游玩。罗某在游乐场所正常玩耍,没有作出超越游玩项目要求的危险举动,该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该案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后,认定该商场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最终该商场承认其存在的问题,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商场一次性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
法官说法:
游乐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一定刺激危险性的场所,在为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无论是场所的经营者,还是带孩子玩耍的监护人,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履行各自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避免健康损害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消费领域法治体系建设,依法严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等,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新生态文化,为努力营造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舒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高幸福感和获得感的美好氛围共同努力!
保护消费者,使命光荣、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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